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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根據 NCC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規定 :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
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
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
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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