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裝置符合 FCC 規則的第 15 部分。操作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 本裝置不得造成有害干擾,且
(2) 本裝置必須接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包括可能導致意外操作的干擾。
注意:
本裝置已經過測試,並符合 FCC 規則第 15 部分關於 B 類數位裝置的限制。這些限制旨在為住宅
安裝中的有害干擾提供合理的保護。本裝置會產生、使用和輻射射頻能量,若未依照指示進行安
裝和使用,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干擾。但是,不能保證在特定安裝中不會發生干擾。若
此設備確實對無線電或電視接收造成有害干擾,這可以透過開關設備來確定,鼓勵使用者嘗試利
用以下一或多種措施來消除干擾:
— 重新調整或擺放接收天線。
— 增加設備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 將設備連線至與接收器連接的電路不同的插座上。
— 向經銷商或經驗豐富的無線電/電視技術人員尋求協助。
未經合規責任方明確核准的變更或修改可能會造成使用者操作設備的權限無效。
FCC 輻射暴露
本裝置符合針對不受控環境規定的 FCC 輻射暴露限制。安裝和操作此設備時,輻射器與您的身
體之間應至少保持 20 公分的距離。此發射器不得與任何其他天線或發射器位於同一地點或一起
使用。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
率 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
現有 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
法規定 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
機設備之 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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