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enceSensor.book Page 41 Monday, August 4, 2014 12:47 PM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
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等條文規定 :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 非經許可
, 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
擾合法通信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 應立即
停用 ,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 , 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
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
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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