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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ca M11-P Instrucciones Abreviadas página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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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XICANO, página 53
1.
■ 使用频率:2.4 - 2.4835 GHz
■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
■ 最大功率谱密度: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
■ 载频容限:20 ppm
■ 帯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頻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杂散辐射等其他技术指标请参照2002/353号文件
2. 不 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
3. 使 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4. 使 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5. 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
CMIIT ID: 2021DJ13939
微功率设备声明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具体条款:
G类设备:
(1)使用频率:5725-58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25mW (e.i.r.p)
(3)频率容限:100×10-6
使用场景: 数据通讯
天线类型: 嵌入式天线
天线性能: 天线增益 +3.4dBi@5.8GHz
控制、调整及开关产品的使用方法: 由摄像头微处理器控制
(二) 不 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 应 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 如 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 在 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
站)
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
定;
(七)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八)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见上述"工作条件"和"电源"规格。
可从下列链接下载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
www.leica-camera.cn/index.php/service-support/support/download
在以下链接注册可免费预订印刷成册的详细使用说明书 :
www.order-instructions.leica-cam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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