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dio approvals
Taiwan warning statement
低功率電波輻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
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
使 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
計之特性及功能。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
不得 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
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
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
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
及醫療用 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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