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注意事項(續)
僅限於美國和加拿大:
FCC符合性聲明
本產品已經過測試並符合FCC條款第15節中所列關於B類數位設備的限制。這些限制旨在提供住宅區域合理的保護,
避免受到有害的干擾。本產品可能產生、使用及放射無線射頻能量,如未根據本手冊指示的方法安裝,有可能對無線
通訊帶來有害的干擾。然而,在特定安裝下仍有可能產生干擾的情形。如果本產品確已對無線電波或電視接收產生有
害干擾,此點可透過交替開關本產品來判定,則您可採取下列方式來自行修正干擾狀況:
• 重新調整接收天線的方向或位置。
• 將本產品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加大。
• 將本產品的連接插頭插入與接收器不同的插座上。
• 尋求經銷商或者經驗豐富的無線電/電視技術人員的協助。
未經Mitsubishi明確許可逕自更改或改造本設備,會導致使用者喪失使用本設備的權利。
加拿大工業部符合性聲明
本B類數位設備符合加拿大ICES-003之規定。
根據加拿大工業部規定,本無線電發射機僅限使用由加拿大工業部批准的天線類型及最大(或更低)增益天線。為了
減少無線電對其他使用者的潛在干擾,天線類型和其增益應仔細選擇,其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不得超過通信所
需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
本裝置符合加拿大工業部免執照RSS標準。產品操作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本裝置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2)本裝置須接受任何干擾,包括可能導致非預期操作的干擾。
僅限台灣:
(1) 不致造成違反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之所有控制、調整及開關之使用方法。
(2) 對任何可能造成違反上述管理辦法規定之調整予以警告,或建議由具有發射機維修專長之技術人員執行或由其直
接監督及負責。
(3) 對任何可能造成違反上述管理辦法之零件(晶體、半導體等)置換之警告。
(4)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等條文。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
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幹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幹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
善至無幹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綫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幹擾。
CH-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