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警語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 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
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 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
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 用。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 合法
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視力保護注意事項:
1. 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 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3.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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