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任何可能造成違反低功率電波幅射性電機管理辦法規定之使用方法,進行調整或由具有發
射機維修專長之技術人員執行或由其直接監督及負責。
不可置換任何可能造成違反上述管理辦法之零件(晶體、半導體等)。
經形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
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幅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在 5.25-5.35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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