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本設備已經過測試,符合 FCC 規則第 15 部分有關 B 類數位裝置的各項限制。這些限制性
規定旨在防範安裝在住宅中的裝置產生有害干擾。本裝置產生、使用並可能輻射無線射頻能
量,如果不按照指示安裝和使用,則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干擾。然而,按照指示安裝
並不能保證某些安裝不會發生干擾。如果本裝置確實對無線電或電視接收造成有害干擾(可透
過關閉和開啟本裝置來確定) ,使用者可嘗試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來糾正干擾:
• 重新調整接收天線的方向或位置。
• 增大本裝置和接收器的間距。
• 將本裝置和接收器電源線插入不同線路上的插座中。
• 請諮詢經銷商或有經驗的無線電/電視技術人員以獲得協助。
未經 Bose Corporation 明確批准,擅自變更或修改本裝置會使使用者運行本裝置的權利失效。
本裝置符合 FCC 規則第 15 部分規定和加拿大工業免許可證 RSS 標準。本裝置工作時應滿足下列
兩種情形:(1) 本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2) 本裝置必須承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包括可能造成
裝置異常工作的干擾。
本裝置符合為公眾闡明的 FCC 和加拿大工業輻射限制。
您在安裝和操作本裝置時,身體應距離輻射體至少 20 cm。本發射器不能與其他天線或發射器位
於同一地點或同時運行。
本裝置運行於 5150 - 5250 Mhz 且只能在室內使用,以降低可能對同通道行動衛星系統的有害干擾。
接收器類別 = 2
CAN ICES-3 (B)/NMB-3(B)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証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
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訊,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訊。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訊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裝置之干擾。
Bose Corporation 在此聲明本產品嚴格遵守 2014/53/EU 指令和其他所有適用於歐盟指令要求
中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其 他 相 關 規 定。您 可 以 從 以 下 位 置 找 到 完 整 的 符 合 聲 明:
www.Bose.com/compliance
監 管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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