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相关法令规定
FCC 码:RJE190541 该设备符合 FCC 规则第 15 条规定。使用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1)本设备不应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并且(2)本设备必须能 接收各种干扰,包括可能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干扰。未经主管单位明确许可,擅自更换或修改本设备,
或将导致用户失去使用 设备的权利。连接外围设备时必须使用带屏蔽并接地的电缆。为设备供电的插座应安装在设备附近且容
易触及的位置。
注意:本设备已经过测试,证明符合 FCC 规则第 15 条关于 B 类数字设备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提供合理保护,防止在住宅
区 安装设备时产生不必要的电波干扰。本设备将产生、使用并可能辐射无线电能量。如果不依照说明安装和使用本设备,可
能 会对无线电通讯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然而,在特定条件下的正确安装并不保证不会产生此类干扰。如果本产品确实对无线
电 或电视视讯的接收产生不必要的干扰(这可以通过打开和关闭设备来判断),建议用户尝试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排除
干 扰:
• 重新调整接收天线的方向或位置
• 加大本设备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
• 将本设备和接收器分别连接到归属于不同电路的电源插座中
• 咨询经销商或经验丰富的无线电/电视技术人员,寻求帮助
警告:未经主管单位明确许可,擅自变更或修改本设备,或将导致丧失使用设备的权利。
该设备符合 FCC/IC 对非受控环境暴露辐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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