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火防止器不含可维修部件,并由制造商密封。因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
其拆卸或改装。
6. WASTE MANAGEMENT
在产品到达使用年限后 ,必须对其停止使用。产品的提供者应遵守欧洲议会和
理事会 日颁布的《废物管理指导规范 2008/98/EC》,妥善处理到期产品,防
止产品重复使用。
根据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第
33条之规定,当产品的生产材料种含有《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所列的
物质并且其含量在0.1%或以上时,则GCE, s.r.o.公司,作为负责任的制造商,
应向所有顾客进行告知。
我们产品主体部分和其他黄铜部件所最常使用的黄铜合金包含了2-3%的铅
(Pb)(EC编号:231-468-6,CAS编号:7439-92-1)。在产品的正常使用过
程中,铅不会释放到空气中或周围环境中。在产品的使用寿命结束之后,产品
应由授权的金属回收商进行报废处理,以确保对材料进行有效地处理,从而对
环境和健康的影响最小。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信息表明GCE公司的产品中的其他材料含有浓度超过
0.1%高度关注物质(SVHC)。
7. 保证
本产品享有自交付之日起 24 个月的保证。如要申请保证 (质保或更换),须出示
购买证明及有效收据。GCE 有义务自产品返还之日起一月内更换产品。若产品
ZH
已由非 GCE 雇佣或授权的人员加以修改、保养或维修,或者如果装置的使用不
符合其预期用途,则产品结合工业气体使用的责任不可撤销地转移到其所有者
或操作者身上。在未遵守使用说明的情况下,GCE 对设备的不当使用不承担任
何责任。
制造商:
GCE, s.ro.
Zizkova 381
583 01 Chotebor
捷克共和国
Tel: +420 569 661 111
Fax: +420 569 661 602
http://www.gcegroup.com
© GCE, s.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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