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警語:(僅適用於台灣市場)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 非經核准 , 公司 、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
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 應立即停用 ,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
前述合法通信 , 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
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 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
視力保護注意事項
(1) 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
(2) 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 , 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3)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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