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ossible I-1 Manual Del Usuario página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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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XICANO, página 43
安全信息
· 警告 – 触电危险 – 请勿打开/拆卸电动滚筒系统。
· 请勿拆卸设备。如组装不当,再次使用设备时可能会导
致触电。
· 请勿将设备浸于水中或其他液体中。
· 请勿在高湿或布满灰尘的环境中操作设备。
· 请勿试图改装、调节或拆下位于设备胶卷门后的滚筒下
方的电池和/或电子器件。
· 请勿拆下设备的胶卷门,因为它与设备机身以电子方
式连接。这属于不安全操作,可能会损坏您的设备并
使您的质保失效。
· 请勿将金属物体插入产品中。
· 请勿将任何物体插入滚筒或齿轮中。
· 请使儿童和婴儿远离设备,以免受到设备移动部件的伤
害。
· 请勿在任何热源或任何类型的发热设备(包括立体声放
大器)附近使用或存放产品。
· 请勿在易燃或易爆气体附近使用设备。
· 如果您注意到任何异常气味、噪音或烟雾,请勿对设
备进行充电。
· 请勿试图拆卸胶卷的电池或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改动(
如果使用 600 型胶卷)。如果您的眼睛沾到电池的液
体,请立即用冷的淡自来水冲洗眼睛并立即就医。
电池和充电器
· 本设备使用定制的 Impossible 锂离子电池。该电池
安装在照相机机身内部,不可拆卸。不可使用其他类
型的电池。电池仅可由 Impossible Service Centers
(Impossible 服务中心)进行更换。如果正确使用,
电池可使用数年。
· 能耗因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存放方法而有所不同。如充
满电后立即使用,电池可在闪光灯开启的状态下提供
处理 15 盒胶卷所需的电量。由于闪光灯的耗电量较
大,为获得最佳拍摄效果,我们建议您在每次使用前
都进行充电。
· 一旦电池的电量低于一定值,设备将不再处理胶卷。设
备需要充电时,LED 将会闪烁并发出信号。这可以避免
滚筒系统在处理照片时照片被卡住。
144 | 中文
· 我们在出售设备时,可充电电池并非处于充满电状态。
请使用随机附送的 Impossible USB 充电器将电池充
满。充满电通常需要 1 至 2 小时(根据使用方法可能
会有所不同)。
· 随机附送的电池充电器已经过测试和认证,可以与苹
果 iPhone 的电源适配器一起使用。尽管它也可以在
其他 USB 端口(如计算机、USB 电源适配器、电
视、汽车等)上使用,但 Impossible 无法保证它能
够正常工作。
· 如果设备不再使用,请使其得到适当回收。
使用环境
· 为保护本设备含有的高精度技术,切勿将照相机过久放
置于以下环境中:高温 (+40°C/104°F)、高湿、温
度(冷热)急剧变化的地方,阳光直射、多沙或多尘环
境,如海滩、潮湿地或存在强烈振动的地方。
· 请勿使设备跌落或受到强烈的冲击或振动。
· 请勿推拉或按压镜头。
合规
使用锂离子电池的重要注意事项
1. 请勿丢入火中。
2. 请勿使其短路。
3. 请勿拆卸。
4. 损坏后请勿继续使用。
5. 正确处置。
欧盟符合性声明
Impossible B.V. 特此声明,Impossible I-1 模拟即显照
相机在用于预期目的时符合 R&TTE(无线电及通讯终端
指令)第 3 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相关基本要求。
FCC
本设备符合 FCC(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条例第 15 部
分的规定,其工作受限于以下两个条件:
(1) 本设备不会造成有害干扰,以及 (2) 本设备必须接受
所受到的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导致非正常工作的干扰。
警告:用户知悉,未经合规性负责方明确批准的更改或改
动可能会使用户丧失使用设备的权限。
注意:经测试表明,本设备符合 FCC 条例第 15 部分
对 B 级数字设备所作的限定。这些限定的目的是在安装
设备的居住地区提供针对有害干扰的合理防护。本设备
产生、使用并可能会放射射频能量。如未按说明书进行
安装和使用,可能会对收音通讯设备造成有害干扰。但
是,我们无法保证在何种安装环境下不会出现干扰。如
果本设备对无线电或电视接收造成有害干扰(可通过关闭
再打开设备进行确定),我们鼓励用户通过以下一种或
多种方法消除干扰:
· 调整或重置接收天线的方位。
· 扩大设备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
· 将设备和接收器的电源插头插入不同电路上的插座。
· 咨询经销商或资深广播/电视技术人员以寻求帮助。
·
本设备符合 FCC 对非受控环境下的辐射暴露限值所作的
规定。终端用户必须遵守具体的操作说明书,以符合有关
射频暴露的规定。本发射器不可与任何其他天线或发射器
位于同一位置或一同工作。
加拿大工业部 (IC)
本设备符合 FCC 条例第 15 部分和加拿大工业部证书豁
免 RSS 标准的规定,其工作受限于以下两个条件:
(1) 本设备不会造成有害干扰,以及
(2) 本设备必须接受所收到的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导致非
正常工作的干扰。
TAIWAN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
條、第十四條等條文規定
1.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
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
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2.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
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
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
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中文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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