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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
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
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設備之干擾。
當心:
1. 如果使用錯誤類型的電池進行更換,則有爆炸的危險。
2. 按照說明棄置電池。
3. 不得拆解、開啟或撕裂二次單電池或電池組。
4. 不得使單電池或電池組曝露於熱或火源。避免存放在陽光直射處。
5. 不得將單電池或電池組短路。勿將單電池或電池組存放於箱中或抽屜
中,以避免可能在其內 部發生相互短路或由導電性材料所造成之短路。
6. 未使用前, 勿將單電池或電池組從原包裝中取出。
7. 不得使單電池或電池組接受機械性衝擊。
8. 當單電池發生洩漏時, 不得使液態電解質接觸皮膚或眼睛。若不慎接
觸時,以大量清水沖 洗患部並尋求醫療協助。
9. 不得使用任何非指定搭配設備使用之充電器。
10. 為確保正確使用, 務必留意單電池、電池組及設備所標示之正(+ )
、負(- )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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