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 注意事项
本设备已通过测试,符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 规定第 15 部分对 B 类数字设备的限制要求。这些
限制要求旨在对居住环境给予合理的保障,防止有害干扰。该设备会产生、使用并可能发射无线频率
能量,如果没有按照有关注意事项安装和使用,可能会对无线通信造成有害干扰。但是,并不保证在
某些特定安装中,不会发生这种干扰。如果该设备并未对无线电或电视信号接收造成有害干扰,这可
以通过关闭再打开设备来确定,鼓励用户通过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解决干扰问题:
• 调整或重新放置接收天线。
• 增加设备和接收器之间的间隔距离。
• 将本设备连接至与接收器连接不在同一电路中的插座。
• 咨询经销商或经验丰富的无线电/电视技术人员寻求帮助。
该设备必须按照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定第 15 部分 B 节中对数字设备的限制要求,使用屏蔽式接头电
缆。规格和设计会适时变化,恕不另行通知,厂家也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安全规定
本设备属于 1 级激光产品,符合 IEC 60825-1:2007 的相关要求。
符合《美国联邦法规》(CFR) 第 21 章 1040.10 和 1040.11 对激光产品的规定,不符部分以 2007 年 6 月
24 日《第 50 号激光产品通知》为准。
警告:用户不得擅自控制、调试或拆装。执行本文指定的操作之外的其他操作可能会导致用户接触到不可见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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